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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2014-02-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当前,由于用工制度的不完善,经济增速趋缓,企业经营困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争议呈高发态势,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结合当地情况,分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并提出具体化解对策。

  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十分复杂,有外部的企业改制不完善、劳动部门监管缺位,也有内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差的原因。

  (一)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有的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差,未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即非法用工;有的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能为劳动者缴纳“三金”;有的则采取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由于务工者法律意识不强,未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加之用人单位技术培训、安全条件不到位,滋生了许多工伤事故的发生,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后无力赔偿,引发了许多劳动争议纠纷。

  (三)企业改制遗留的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一系列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引发了许多工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采取赴京上访等极端手段,同时,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企业效益下滑,经营困难,不能依法为劳动者及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导致了劳资纠纷的大量发生。

  (四)劳动保障部门监管不力。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较弱,强制性手段有限,在执法过程中对企业违法用工、非法用工的惩处不够有力,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加之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企业违法用工现象屡禁不止。

  遏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上升对策

  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多发态势,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必须标本兼治,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着力健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劳动争议纠纷的立法工作仍然尚待进一步加强,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导致地方法规、规章的制定繁复,甚至相互矛盾,应当及时依照我国的立法或者相关规定予以消除,对于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现状的规章、政策应当及时予以废止或者变更,把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要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受理,且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对案件受理费予以减、缓、免,保证有理的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对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权益纠纷优先排期开庭,优先适用强制保全措施,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开展法制宣传进企业活动,加大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形成共同合作、互相尊重的共识。对发现企业经营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四)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着力形成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合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通过加强与工会、劳动保障部门、仲裁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将调解贯穿于解决纠纷的全过程,力求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监管力度。积极完善各种社会保障机制,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工伤等必要的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的用工制度、用工情况的督查力度。让依法用工成为每个企业的内在要求和自觉行动,为建立和谐融洽的劳资关系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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