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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公交劳动争议案激增
2014-03-11作者:未知来源: 深圳特区报

   ■ 深圳特区报记者 高建荣 通讯员 吕静

  日前,记者从宝安区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涉公交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迅猛增长。以宝安法院受理的涉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交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例,从2011年6件、2012年21件攀升至2013年的35件,3年增幅近5倍。

  作为取得公交特许经营权的公交服务公司,西部公交公司单位营运了全市200多条公交线路,管理着上万名员工。宝安区法院法官整理案件发现,涉公交公司纠纷内容多表现为驾驶员、乘务员不服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发现西部公交公司在劳动关系的解除方面存在一定漏洞,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公交公司部分规定不合法

  主审法官翻阅西部公交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其中部分规定不合法。比如,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对员工单月罚款可以超出员工工资30%以上,而《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此外,该合同中还存在重复处分员工违纪行为、对违纪员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措施而不予经济补偿等内容,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在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西部公交公司是根据驾驶员多次违反规章管理制度,而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但由于该公司没有将每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罚决定书告知员工,部分驾驶员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极易感到不平和不满,引发诉讼。

  法官建议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就上述问题,宝安区法院近期向西部公交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

  法官建议西部公交公司尽快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共同协商,对于相关岗位责任书予以修改完善。并减少严厉的处罚方式,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不给予任何补偿。

  法官同时建议,西部公交公司对于驾乘人员多次违反规章管理制度,而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每一次的处罚都以书面形式记载处罚事项、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并且按规定程序向驾乘人员送达相关的处罚决定。并进一步加强对驾乘人员的人性化管理,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加大力度。

  相关案例

  公交车出车祸司机被解雇

  法院:不符合劳动法原意

  莫某茂是西部公交的一位驾驶员。2012年12月9日,在驾驶公交大巴的过程中与一辆电单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杨某以及电单车乘客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茂负主要责任,西部公交先行为伤者垫付的医疗费为人民币37000余元。

  西部公交根据与莫某茂签订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认为莫林茂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行为。该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如驾驶员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或服务事故涉案金额累计达5万元的,取消各类评奖,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予经济补偿

  2013年5月9日,西部公交以莫某茂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管理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与莫某茂的劳动关系。莫某茂不服,双方诉至宝安区法院。

  宝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时,应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西部公交仅因发生交通事故即认定驾驶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约,既不符合相关劳动法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合理化管理的原则。最终,法院驳回西部公交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西部公交向莫某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6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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