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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增幅快
2016-05-0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社会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履行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已成为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增长幅度快、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社会关注多的案件类型之一。”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某说。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2013-2015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陈某介绍说,近三年,乌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收结案数成倍增长,当事人起诉率、上诉率高,案件类型多元化,调解、撤诉率低,群体性纠纷多等特点。

  乌市中级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杜某说,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上是劳动者申请仲裁来主张权利,因仲裁前置程序的要求,在法院诉讼程序中,即使是用人单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实质上审理的还是劳动者的请求,即劳动者被仲裁支持的请求。而在劳动争议中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外,劳动者的诉求一般都不是单一的,以一起案件中劳动者一项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统计,乌市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达80%以上。

  杜某分析乌市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败诉情形说,用人单位败诉原因主要在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等、承担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等责任;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经营管理行为缺乏依据,或虽然依法制定了规章制度但未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以致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依据,用人单位据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将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用人单位管理混乱,工资表、考勤表等没有劳动者签名确认,在劳动者不予认可的情形下,面临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劳动者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忽略了其中一些内容,以及劳动者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或未保留劳动合同原件,放任用人单位填写合同内容等,为纠纷发生后的不利后果埋下隐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载有“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各项费用已经全部结清”等条款的协议,影响劳动者再行主张权利。

  今后,乌市两级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将强化审判理念,加强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沟通、研讨,同时重视调解工作经验的总结交流,探索调解规律,提高调解能力、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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