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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17年将公布
2016-08-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7年起,拖欠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对社会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要求对8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必须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8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或导致劳动者死亡的;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的;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依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负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省级人社部门对本省(区、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作出具体规定。这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划分的原则一致。为加强社会公布工作的层级监督,办法规定了上级行政部门对地方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地方已公布的,上级可再次公布。

  《办法》明确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全称、登记注册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理情况等。

  关于公布频次,《办法》规定,省级人社部门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级人社部门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对《办法》的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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