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禁止为临时工发放执法证件
2016-08-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吉林省政府近日出台《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不出示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主动出示或拒绝出示证件、持未经年检的执法证件进行执法、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将受到处理,由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暂扣执法证件。
《办法》规定,吉林省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吉林将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查询该系统或者手机扫描证件二维码,获取执法人员基本信息。
《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审核,禁止为合同工、临时工和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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