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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再诿过“替罪羊”难了
2016-08-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近印发的《关于严格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的通知》称,今后,成都市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党政部门及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通常被称为“临时工”。某些部门的“杂事”多让编外人员去干,甚至出了问题还让编外人员当“替罪羊”。

  此次通知是一种进步。首先有利于消除一个单位两种用工现象,一个单位编内编外人员并存,难免会有身份差异、待遇差异。

  其次,有利于强化责任意识,减少推责行为。很多部门出现的问题究竟是不是临时工的责任,外界不得而知,但出事后把责任推到“临时工”身上却是一种常见现象。“不得使用编外人员”意味着,今后再想推卸责任就很难了,因为没有“替罪羊”。尤其是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虽然表面上看,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的编外人员没有执法权,但在现实中,素质参差不齐的编外人员往往“冲锋在前”扮演着执法者的角色,公众也难辨真假。今后执法部门不使用编外人员,执法队伍就都是“正规军”了。

  另外,有利于落实“三定方案”。很多部门之所以使用编外人员,主要原因之一是“定职能、定岗位、定人员”没有真正落实,导致经费安排、人员配置不到位,不得不使用低成本的编外人员来分担工作。如今规定“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兴许会倒逼“三定方案”的落实。

  当然,人手不足的问题并非无解,通知还规定:凡是能通过购买服务的阶段性、辅助性、后勤服务性等工作,一律采取项目购买或服务外包方式解决,变“养人办事”为“购买服务”。这样一来,既不使用编外人员了,也不用担心某些工作无人来干,或许还能一定程度降低行政成本。

  不过,“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后,某些部门的编内人员人数是否与其工作量相匹配,会不会出现事多人少、工作干不好的情况?某些部门会不会把本属于自己的工作任务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甩给社会机构,然后自己轻松自在?某些编外人员会不会换个“马甲”变成购买的“服务”?这些问题都需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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