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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与假期待遇
2010-07-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关于职工的探亲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4、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工种)有哪些?

  答: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等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

  (三)女职工产假如何规定?

  答: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四)哺乳女职工哺乳时间及有关待遇有何规定?

  答: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婴儿满周岁后,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哺乳女职工,不安排做夜班或加班加点,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减轻工作。

  (五)女职工哺乳假有何规定?

  答: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六个月,独生子女保健费照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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