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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工程学校各类假期待遇暂行规定
2010-07-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成都铁路工程学校

  各类假期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含探亲假、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批准后生效,并将批准后的请假手续交党政办公室(人事)备存。凡不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职守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各类假别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并办理续假手续。凡假期已满未经续假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章 各类假

  第五条 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即教师按实际完成的教分计发;其他员工,按请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天扣发。

  第六条 工作人员病假在2~6个月的,薪级工资和部分津补贴照发。从第三个月起,岗位工资按工作年限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满10年的,按100%计发)。绩效工资停发。

  第七条 工作人员病假连续6个月以上的或一个自然年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薪级工资和部分津补贴照发。岗位工资按工作年限计发(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满10年的,按80%计发)。绩效工资停发。对计发的病假工资低于成都市最低生活标准时,按成都市最低生活费计发病假待遇。

  第八条 对已连续休病假1月以上,或因患某些特殊疾病休假后要求恢复上班的,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并取得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恢复上班。

  第九条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医疗期的,须做病情鉴定,然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采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病假或者休病假期间在校外工作的,整个病假期记为旷工,并追回整个病假期间已发的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的婚假(一般不超过7天,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照发。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的产假

  (一)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照发。

  (二)绩效工资按系数0.75计发。

  第十三条 其他事假,一般不超过5天。

  其工资待遇,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即教师按实际完成的教分计发;其他员工,按请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天扣发。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第十五条 探亲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探亲假报销规定执行。其中已婚职工探父母的路费报销,以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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