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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休假制度及其假期待遇
2010-07-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指导思想: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真挚的关怀为广大教职工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得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活动中,把学校事当作自己事,积极地以主人翁的精神投入到学校管理和建设中,为学校发展作贡献。

  具体实施办法:

  一、 生病慰问

  教师本人生病住院的给予一次性慰问200元-400元。(两周之内200元。若遇重大疾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均要有医院证明)。

  二、 婚、丧假

  (1) 本单位教师结婚给予400元的贺喜。

  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若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予休假15天。

  (2)丧假

  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享受法定3天丧假。若四老中一老去世给予一次性丧抚费200元。配偶或子女去世给予一次性丧抚费400元。(若遇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 产假

  (1)教师生育子女的给予200元贺喜。(符合计划生育)

  (2)晚婚公民(包括男教师满25周岁,女教师年满23周岁)除享受婚假15天,晚育的(女教师24周岁后第一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外,增加产假30天(必须及时领取独生子女证),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包括节假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这样算来,如果女教师全部具备晚育、难产条件的(需相关证明),她的产假总计应该有135天。若正常顺产的享受12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备注:原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30日),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女教职工的哺乳时间为每天一小时。期限一年。(自生孩子之日算起)

  (4)女教职工采取措施而意外怀孕作人流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探亲假

  (1)根据教师的特殊身份(每年有寒暑假),因而教职工应按规定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

  (2)探亲对象:教职工的配偶或未婚教职工的父母。(均在外地常驻)。

  (3)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师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五、强调说明

  (1)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奖金照发。

  (2)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续假的,续假期间的待遇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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