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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休假享有合理工资
2010-12-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王某系昌乐县某有限公司职工,在按规定履行了公司的请假手续后,便在家休病假,病假休完后又回公司上班,但公司拒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王某诉至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仲裁委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期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经仲裁委调解,某有限公司支付了王某病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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