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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一定要员工自己申请吗?
2011-03-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那么职工在职期间没有提出年休假的申请也没有休过年假的,离职后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年假工资呢?

  问:李律师,我于2008年2月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2010年10月我因单位离家路程太远提出了辞职。工作期间企业从未安排过我休带薪年休假,2010年11月我与单位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就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了争议。我认为,休带薪年休假是法定的权利,我应得到我应休未休的日工资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而企业则认为,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并非企业不给,是因为我在工作期间未向单位提出休带薪年休假的申请,企业不知我有休假的意愿。按照企业“休假必须提交申请,否则不予批准或按旷工处理”的规定,所以我就不应得到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请问,我应不应该享受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答:按照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你应该享受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且不存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即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这两个条件是用人单位可以预见的,它不像职工的病假、丧假等私假是不可预料的。因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情况确认应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名单,再结合本单位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见,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这一规定可看出,用人单位要免除支付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数的额外工资部分,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因其本人原因。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这两方面的材料,就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你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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