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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或达14周 女性生育权益该由全社会分担
2011-11-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世平透露,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进行相关修订,新的修改计划拟明确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女职工妇科病检查也将常规化,其中女性产假或达14周。(人民网3月8日)

  三八节之际,全国总工会透露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消息令人欣喜。但是这样的设想付诸实施的话,无疑将加重女职工所在单位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工种所需女职工较多的单位,更是不堪负重,有可能造成该单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降低女职工其他方面的权益,来实现女职工延长产假的权益。另外,很显然,可以选择男性职工也可以选择女性职工的某些工种,用人单位更加千方百计甚至宁可降格选择男士而放弃女士。如此状况,必是对女性智慧资源的浪费。人才浪费是最大的浪费。国家的竞争、企业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才的竞争。

  是不是全总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延长女性产假的思路错了呢?不是。只是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时需要寻求可行的配套措施。要让全社会共同承担女职工生育权益,而不是仅仅让聘用女性职工的单位承担。因为女性生育虽然主观上是为了家庭,但客观上让全社会受益。女性生育显然是为全社会、全民族作贡献,所以全社会负担其生育权益名正言顺。如何实现这个目的,需要大众的智慧和专家的探索。譬如从税收中划出一小块补偿给享受产假的女性,或者补偿给享受产假女性的所在单位(这有点靠不住,至少多绕了一环节)。

  女职工权益兑现状况,让人十分失望。全总2009年在2110家企业调查显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全部参加的企业只占53%,其中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仅占28.3%;在参加调查的71491名女职工中,仅有10.6%的人表示企业为其交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产前检查费不能报销的达59%;生育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占47.9%;产假期间不能领到生育津贴的有31.6%。还有54.8%的企业不能定期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其中商业服务、饭店餐饮业占到60%以上。三八节一百多年了,我国妇女解放六十余年了,女工权益为何如此糟糕?

  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是,没有让全社会来分担女职工权益,录用女职工的单位不愿意为全社会承担女职工权益。众所周知,世界上不少国家早已由国家来奖励女性生育,补偿女性生育所付出的高昂代价,这是更公道、更人道的做法。这一条,我国紧急需要和“国际接轨”,望立法部门予以重视,迅速启动有关程序。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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