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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一天罚一千”是在藐视法律
2011-11-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站姿不标准会被认定为工作散漫,可能被罚掉一个月工资,出台这么严格的规定是为了把我们逼走!”9月20日,佛山某知名企业的21名保安因为没有在新出台的管理制度上签字,全体被该企业辞退。该企业表示,“重罚”只是为了加强管理力度。

  “重罚”到底有多重?据称,罚款条款共53条,占所有规定将近一半,其中旷工一天最高罚1000元,而保安的工资只有1200元。根据规定,企业对员工的罚款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换算下来,该知名企业最多只能对保安罚款240元,由此可见,“旷工一天罚一千”是典型的藐视法律。

  “苛政猛于虎”,这种内部苛政为何能肩扛加强管理的名义冠冕堂皇出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修订内部的管理制度时要与工会或者全体员工共同协商。倘若员工参与了,岂会有如此藐视法律的规定出台?很明显,该企业并未让员工参与制度修订。

  “旷工一天罚一千”的苛政说明,由于员工地位的弱势性,很难参与到用人单位内部制度的制定中。很多时候,用人单位领导貌似开明,拿着一份拍脑袋的制度征求意见,但若真有意见时,却一个大棒下来让你闭嘴。于是,我们看到员工即使参与其中,也仅仅是举举手,做个“应声虫”,而制定出来的制度,全是针对员工的,针对高层尤其是一把手的却一条没有。再以工会而言,虽然工会法确定了工会的合法地位,但就现实而言,工会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寄赖于用人单位的开明。如果工会领导人纯洁地拿着工会法与法人对抗,最后受损失的大多是工会。

  劳动合同法同时明确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但如果用人单位不予理睬、不愿修改,劳动合同法却没有一条具体的惩戒规定。由此,碰到无良的老板、苛刻的单位,工会、员工又能耐之何?这一情境下,单纯依靠工会、员工自身的力量,很难起到对用人单位的掣肘,种种内部苛政也就随之沉渣泛起。

  “苛政”之下,自然希望有一种力量能对用人单位有所制约。据称,由于保安对“旷工一天罚一千”重罚的异议,劳动部门已到达现场调解。在实施细则亟待完善的情况下,劳动部门的作用是不可忽略的。然而,这种调解只是事后处理,如果劳动部门能够提前介入,对所有用人单位的重大内部规定,实行事前把关,这样,“旷工一天罚一千”的苛政岂不是就能胎死腹中?当然,这样会增加劳动部门的工作负担,但在实施细则未完善之前,这也是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犯的不是办法的办法。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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