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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是多少
2016-08-0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女职工由于生理结构与男职工不同,因此法律上面是对女职工的权益作出了较多保护的。如女职工可以获得产假,同时在产假期间也能享有相应的生育津贴。那么大家知道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是怎样的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是怎样的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 7 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 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0.5 个月。

  (二)妊娠 3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 1.7 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 1 个月计发。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北京2012年4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生育保险

  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生养子女是女性的天职,对于女职工来讲,此时肯定无法兼顾工作,为了能够让女职工安心生产,法律规定单位必须给予女职工一定期限的产假,并且在产假期间给予相应的补贴,不能以怀孕生产为理由解除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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