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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姨妈来了”,该放假吗?对于请“痛经假”如何规定?
2016-08-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一度引发舆论热议的“痛经假”,因一份宁夏的文件再度进入公众视线。

  宁夏将出台《宁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今年早些时候,安徽省出台“痛经假”的消息也曾引发媒体关注。《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实际上,针对女性生理期特殊保护的“暖规定”,早在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当中就已经做了规定,这个规定是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的。2012年国务院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则对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明确。目前“痛经假”在上海、广东、山西、安徽、浙江等地的相关条例或保护办法中都有涉及。

  调查显示,超过7成女性每逢“大姨妈”来的那几天,都会腹胀、阵痛,其中每次都出现严重疼痛的女性占12.8%,近5成女性会出现腰酸、情绪差等现象。“痛经假”俗称“姨妈假”,是为关怀职业女性,使其能够平稳度过生理及心理的脆弱时期,保障员工身心健康而增设的一种福利。

  关注一“痛经假”与病假在待遇上有何区别?

  首先应指出的是,“痛经假”不是病假,后者是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保护,而前者是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痛经假”的待遇显然要比病假更高。

  职工请病假按规定享受病假待遇。上海在计算病假工资系数时,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 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5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就是说病假工资是有“封顶线”的。上海市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39 元。

  但是各地对于女职工请“痛经假”,基本上规定的都是公假待遇。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北京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重庆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陕西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江苏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总而言之,各地对于“痛经假”的规定尽管各不相同,但是基本上都将“痛经假”应视为正常出勤,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发放全额工资。

  另外,病假计入医疗期。还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而“痛经假”不计入医疗期,也不影响职工享受年休假。当然“痛经假”期间,也不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关注二

  国家和本市对于请“痛经假”如何规定?

  对于女职工如何请“痛经假”,各地规定并不相同。但是有一点基本一致:就是“痛经假”并非是每位经期女职工都可享受的“例假”。由于每个人“痛经”的程度不同,女职工所在岗位特点对于“痛经”的承受程度也不同,所以国家未规定所有女职工都可享受每月例行的“痛经假”无可厚非。

  不少地方规定请“痛经假”需有医疗机构的证明。上海则强调向特殊工种和一线职工倾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据此,对于上海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来说,请“痛经假”就是每月的“例假”,用人单位必须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并不需要女职工凭什么证明。

  需指出的是,上海关于“痛经假”的实施范围,其实比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上海有关部门还明确:其中“高空作业”,系指女职工从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高处作业。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系指经常在5℃以下的低温场所工作的作业。“冷水作业”系指需下肢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野外作业”系指建筑、市政施工、码头装卸等露天作业。从事上述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稍加比较就不难发现,国家规定经期禁忌从事的高处作业指的是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而上海指的是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高处作业;上海还禁止“痛经”女职工从事建筑、市政施工、码头装卸等露天作业。

  此外,上海还规定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作业的女职工,如纺织挡车等在月经期间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公假一天或其他照顾。

  上海“痛经假”的规定强调向一线职工倾斜固然不错,但是对于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是否可以像江苏女职工那样,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这一点希望在规定中更加明确。

  关注三

  用人单位实施“痛经假”如何人性化?

  尽管国家和本市未规定所有女职工都可享受每月例行的“痛经假”,但是用人单位在操作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更加人性化。有的女职工直接向男上司请 “痛经假”羞于启齿,是否可以通过工会的女工委员与主管沟通?对于女职工请“痛经假”的范围、请假手续、劳动保护等事项,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行政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让女职工在“探望大姨妈”期间,能够有个好心情。

  【案例】厦门互联网企业某招聘网规定,女员工享受每月半日的带薪“姨妈假”,视为正常出勤。该福利一经公布便引发众网友热议,网友表示“好贴心,我也要姨妈假”。

  某招聘网负责人表示,自己作为女性最能体会痛经时的痛苦,对正常工作也会造成不便。因此,企业特别设置了“姨妈假”,女员工只需凭借自己在手机软件“美柚”的经期记录,提前一周向公司预定,就可以享受到这个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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