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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时间汇总
2016-11-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者最关心的,除了工资以外,莫过于放假时间了。本文为你总结了劳动者都有哪些假期,这些假期的时间有多长,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请查阅。

  一、法定节假日

  享受主体:

  全体员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4~28周岁的人为青年);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工资标准: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带薪年休假

  享受主体: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期限: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资标准: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病假(医疗期)

  享受主体: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医疗期。

  医疗期期限: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工资标准: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四、事假

  享受主体:

  员工因私事请假的。

  休假期限:

  企业根据员工的申请自主决定。

  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任何待遇。

  员工请事假的,每请假1天,可以扣除的工资为:月工资÷21.75.

  五、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享受主体: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员工。

  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

  (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

  (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休假期限:

  根据员工所参加的社会活动期限确定。

  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六、婚假

  享受主体:

  结婚的员工。

  休假期限:

  根据《婚姻法》以及《劳动法》的规定: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 (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七、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假

  享受主体: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

  休假期限:

  产前检查需要的时间。

  工资标准: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正常发放工资。

  八、女职工产假

  享受主体:

  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

  休假期限: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工资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九、女职工哺乳假

  享受主体:

  需要哺乳的女职工。

  休假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工资标准: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正常支付工资。

  十、男方护理假

  享受主体:

  妻子晚育的男职工。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休假期限:

  十天。

  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十一、丧假

  享受主体: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依照江苏省的规定,也包括职工的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时的员工。

  享受期限:

  1-3天

  工资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十二、探亲假

  享受主体: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 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休假期限: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工资标准: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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