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是长海民企蓬勃的密招
大连市长海县是东北地区唯一的海岛县,辖5个海岛乡镇。该县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以小企业、微小企业居多。据吕志仁主席介绍,长海县目前已有4个乡镇完成了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各级工商联代表民营企业参加协商,对于促进民企劳资双方和谐,推动民企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长海县小长山乡副乡长刘运强主持了工资集体协商会。他首先指出,召开此次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会议的目的,旨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进一步推进小长山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小长山乡企业职工工资的合理增长,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
小长山乡工委主任赵强作为职工方首席代表,受全乡所属22家企业工会组织委托并与其选派的其他4名代表组成甲方,企业方首席代表为长海县小长山乡工商联主席唐义华,受全乡所属22家企业委托并与其选派的其他4名代表组成乙方,甲乙双方全权代表22家企业的职工与雇主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与会双方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就工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集体协商。甲方代表首先本着维护职工自身权益的立场,认为本辖区内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应该不低于大连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18%.而乙方代表则从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角度,认为不低于大连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05%为宜。在最关键的工资增长幅度问题上,甲方代表提出,全乡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应达到2万元以上,根据本地区情况,合同期内(2010-2012年)辖区企业职工工资年增长幅度10%以上。而乙方代表则表示,“职工平均工资应达到1.5万元以上,工资年增长幅度5%以上”更切合实际。
随后,甲乙双方围绕各自的观点和理由,畅所欲言、据理力争。大家普遍认为,合理的工资制定,不仅能激励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对于地区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经过反复深入探讨与认真商榷,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及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特点,最终达成了“本辖区内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应该不低于大连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13%;全乡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应达到1.9万元以上;合同期内(2010-2012年)辖区企业职工工资年增长幅度8%以上”的共识。整个协商过程,时而严肃认真,时而轻松和谐。充满民主、平等、紧张、热烈的气氛。
在协商过程中,企业(雇主)代表提出,由于以水产养殖、加工、销售为主的海岛经济特点,企业用工的季节性较强,有时劳动强度极大,有时相对闲置。因此许多企业实行年计薪周期,但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规定:“实行年计薪周期的企业,职工月工资(或生活费标准)部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年奖金、红利等其他薪酬支付形式和时间与职工协商确定并写入劳动合同,原则上支付时间不超过次年1月份。”而现实中,有些职工在闲置时期在企业干,企业繁忙的时候就不见踪影,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惑。
参加会议的长海县人大副主任、总工会主席尹景泽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形成企业工资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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