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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收押金上保险,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2011-05-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日前,闵行法院确认自2010年3月21日起,快递公司与原告方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先生于2010年3月21日进入快递公司工作。公司分三次向张先生收取押金共1万余元。同年5月公司向张先生收取了300元的保险金,并为他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今年1月12日,张先生因要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且补缴综保而申请仲裁。公司不服裁决,将张先生告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为张先生缴纳综保。

  张先生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他辩称,他于去年3月21日入职后担任快递员,公司按计件制发放工资,每月4000元至5000元不等。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况且在入职当日,他交了物品保证金8000元,并签了服务分包合同,约定工资计件制。之后,公司又从他的工资中扣款4000元。由此,他共向公司交了保证金1.2万元。另外,公司还要求出资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去年7月2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一直未上班。公司除支付工资至7月2日,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外,再未承担其他责任。因此,他要求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去年7月3日至今年1月12日期间的工资2.8万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万余元,并补缴综合保险。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确认双方签订或履行服务分包合同之前提在于张先生向公司交纳服务保证金(或称押金)。公司先后实际收取了1.2万元押金,也确认向张先生收取押金之意图为签订服务分包合同。根据服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张先生向公司提供的劳动系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公司亦向张先生支付了相应报酬,且受快递公司的管理,由此,有理由认为该分包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公司在连续几个月内向张先生收取押金,又于上述期间为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综上,确认自2010年3月21日起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服务分包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故张先生要求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又由于张先生在受伤后未再上班,而伤害事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且还涉及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待遇等问题,故对此项诉请暂不予处理。又因社会保险费事宜不属法院处理范围,故张先生此部分诉请事宜,亦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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