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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2014-09-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发给员工的录用通知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结合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误把录用通知当合同 单位据签约被判赔偿】

  2013年5月2日,一家公司向胡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一周后,胡小姐便依约前往报到、上班。但此后双方只是按照录取通知书中的规定,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等,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3月底,公司突然以胡小姐在当月迟到两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胡小姐在三天内离职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胡小姐见公司态度坚决,只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认为,录取通知书中已经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完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胡小姐索要双倍工资纯属无理取闹。

  【说法】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胡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胡小姐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劳动合同。正因为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决定了只能说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不能表明产生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但《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即公司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承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向胡小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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