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手册 》制度暂行规定
一、《劳动手册》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流动、培训等情况,是劳动者失业时享受失业时享受失业救济、参加转业训练、求职时报名登记、办理录用手续的有效证件。
二、凡属本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三、《劳动手册》由苏州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市、县级市、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四、《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职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五、苏州市区发放《劳动手册》的办法;
已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的在职职工,凭双方签订并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集中后分期分批到就业服务中心申领。
各类学校应届毕(结)业生到社会自主择业的,凭毕(结)业证书(原件)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由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统一造具名册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
通过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的双向洽谈,被用人单位直接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凭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
部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由用人单位凭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
办理商调、对调的外地职工进入本市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凭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
征用土地的剩余劳动力,由用地单位或用人单位凭"农转非"等证件,到市就业管理处申领。
未领取过《劳动手册》的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由区就业 管理机构统一造具名册,到市就业管理处申领。
《劳动手册》的记载:
用人单位录用本市城镇劳动者:
1、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后半个月之内,到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手续。
2、 办理用工手续,用人单位须携带《劳动合同书》、《劳动手册》和其他有关材料。
3、就业管理机构根据经劳动争议机构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起始日期,在《劳动手册》里作好用工记录并盖章后,把《劳动手册》交用人单位保管。
在职职工凭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由就业管理机构在《劳动手册》上作好用工记录并盖章。
用人单位与职工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失业职工登记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退工时间,在《劳动手册》上作好记录,在用人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后,负责收回《劳动手册》。
就业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将劳动者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填写到《劳动手册》后,分送到失业职工户口所在的、乡镇就业管理所。
失业职工凭原单位开具的失业登记领回《劳动手册》,凭《劳动手册》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劳动手册》如有遗失,本人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失,并在有关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作废后,可办理补领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或外地劳动力不适用本规定,但须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手续。
各县级市劳动局可依据本规定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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