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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只约束员工个人,不“殃及”家属
2011-03-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订立规章制度无可非议,但规章制度的内容、形成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形成后的规章制度还必须向劳动者公示。不说该企业“禁营”的规章制度是否违背了反不竞争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就其波及家属也是有问题的。

  为保障企业经营产品独占当地市场的地位,防止职工及家属参与同类产品在本地的经营,某企业最近制订了一项制度。制度规定,该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不得在当地经营本企业在当地经营的产品,一旦发现企业有权辞退该职工,并没收该职工或家属经营的企业不准经营的产品。请问,企业规章制度波及职工家属是否有效?

  应当明确 企业规章制度只适用于企业内部,对企业职工有约束力,而对社会人员、企业的职工家属是没有约束力的。且“没收”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没收”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只能由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企业“没收”他人财产是违法的,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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