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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为入职提供虚假证件 离职后诉索赔遭拒
2015-10-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者为方便自己找到合适的工作而提供虚假证件,入职后被公司发现,公司虽并未对其作出处理,但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后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老张是一名有着二十多年工作经验的老电工,已经到了快要退休的年纪,但由于之前的公司经营不善,开不出工资,因此老张虽一把年纪也只得另寻出路。但毕竟年近花甲,应聘了几家公司均无果而终,在老张一筹莫展之时,他的电工证到了该换证的时候,然而找不到工作,换了证又如何?这时心里的不平衡老张想到了一个歪主意,他去找办假证的人给旧证做了手脚,又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两证上显示他年龄低于50岁。凭借这两张造假证件,老张得以入职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但过了不久,办假证这件事暴露给了公司,虽然公司领导看老张一把年纪不容易,还让他继续上班,但并没有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了第二年,老张和公司发生了其他争议,不得不离职。离职后老张觉得委屈,以公司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老张的请求,老张不服裁决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老张与公司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公司主张老张提供了虚假身份证及电工证应聘,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属无效劳动关系。老张认可其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年龄的身份证及电工证,但称其已经向公司说明了是为便于求职而提供,且该情况已经得到公司公司的认可。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老张在入职之时,工作岗位为电工,公司要求老张提交身份证及电工证,以作为公司能否录用老张担任电工岗位的重要考量依据,而老张在入职之时向公司提交的身份证及电工证上显示的出生年月日比实际年龄小5岁,显然老张在入职之时隐瞒了个人的真实年龄,并且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及电工证,老张的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老张虽表示系因其便于应聘而隐瞒个人真实年龄,待公司认可其工作能力之后其亦对此向公司予以说明并经过了公司的认可,但本院需指出,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老张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其真实年龄并提供真实的证件,但其并未向公司说明真实年龄并提交真实的身份证及电工证,足见其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综上,本院对于公司提出的老张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采用欺诈手段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确认公司与老张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且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系因老张个人原因所致,故法院依法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老张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经审理完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现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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