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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合同也应有补偿金
2015-10-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本文为你解答员工拒签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终止合同,办理离职手续。补偿、工资等等终止后再理论不迟。及时通知才能及时止损,避免进一步赔偿的发生。

  案情

  王某于2011年4月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当时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该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6月1日该公司召开职代会,要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签了合同,如果不想干就不能随时离开了。他向公司承诺不签订合同也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该公司后又书面通知王某,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期限届满后,王某仍不同意订立合同。公司据此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是公司不让干了应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对于职工拒签合同的情况,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尽管王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存在超过1个月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因此,该公司应支付王某5月份的两倍工资及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知识普及

  不管在什么时侯,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都将使单位处于赔偿风险之中。因此,员工拒签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终止合同,办理离职手续。补偿、工资等等终止后再理论不迟。及时通知才能及时止损,避免进一步赔偿的发生。在用工一个月内拒签的,终止后按实结算报酬即可,用工一个月以上的,需支付一个月以后期间双倍工资并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依实施条例规定,以上通知终止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单位最好采取快递、挂号信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以备发生纠纷时举证使用。另外,为了说明是员工不签定合同,在通知终止前必须先发送一个要求签定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明确表达要求签定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写明要求签定的截止时间,并可附劳动合同文本或合同的主要条款。最重要的是,以上通知也必须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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