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建立劳动合同的双方本身就存在地位的不对等——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须服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因此劳动法相对民法更偏向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这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具体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劳动法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有所不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明显受到法律更多的制约。
案例回放:
工作岗位咋就“不复存在”了
申请人于2007年6月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管理。201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岗位不复存在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员工手册》,解除双方于2007年6月1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系违法行为,要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在庭上仅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证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何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综上,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须符合该法条所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首先是实体要件。《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在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中,对《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的“客观情况”进行了解释,即“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其中,“不可抗力”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较难界定,但是该法律解释列举出几种情况,故“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并不能被用人单位随意解释,而是应当满足该条款所列举的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或者与上述情形程度相类似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发生上述情况或者与之相类似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其次是程序要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照该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其行为因程序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否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用人单位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熟知《劳动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纠纷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占据很大比例,但是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知之甚少,以致一方违规解除,最终另一方不得不走上司法维权之路。
为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双方当事人均应知法懂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进行,以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从用人单位一方来说,其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者,更应当严格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积极主动地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要求,也是从节约其违法成本角度考虑,否则用人单位须支付双倍赔偿及相关罚款。从劳动者一方来说,懂法用法则能够更严格地制约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从而更完善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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