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解除合同 > 正文
用人单位不得与孕妇解除劳动关系
2015-10-2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例:2010年3月,家住合肥市的王某入职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2月,王某在医院得知自己已怀孕两个月。公司得知情况后,以王某不能够胜任原岗位工作为由,要求王某回家休息,进而又让其提出辞职。王某认为自己怀孕仍可继续工作,而公司强迫自己辞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然而,公司认为王某怀孕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行,从而拒绝任何补偿。双方就此发生矛盾。最终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公司继续聘用王某,并调整相应适合王某的轻体力劳动岗位。

  专家点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当中,公司在明知员工王某已怀孕两个月的情况下,以王某不能够胜任原岗位工作为由,要求王某回家休息,并要求其提出辞职,以达到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这种做法完全不受法律保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遇到类似情况,孕妇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在恢复期间的工资;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根据自己工资标准来计算。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