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劳动合同让员工待岗 员工诉求公司赔偿
2015-12-0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海南某某投资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担任出纳兼文秘的梁女士反映,她2008年7月1日进入某某公司担任出纳兼文秘,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1800元。2009年11月下旬,某某公司突然以“公司经营困难”等为由,要求她到财务处领取2009年11月、12 月两个月的工资,然后在家等待安排。梁女士多次向某某公司及法人代表熊先生请求安排重新上岗及发放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但公司均以需等股东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为由让她等通知。今年4月份,梁女士将某某公司诉至美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该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其待岗期间的生活费6.3万余元,8月份该诉求被驳回。
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院上诉。被告某某公司改制组成的清算组辩称,2009年11月下旬,某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了与梁女士的劳动关系,此案已过诉讼时效,梁女士是合同工,不存在待岗就业之说,此外,发给梁女士的两个月工资4340元就是经济补偿金。“某某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就让职工下岗,导致我的生活一直没有着落,我希望二审法院能查明事实,支持我的诉求。”梁女士说。
据悉,该案当庭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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