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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机前突发心脏病 消费者能否解除乘机合同?
2016-04-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例】消费者王先生夫妇在南方航空公司售票处购买了2张2015年11月14日广州至海口的往返机票,共计2800元。不料王先生在11月14日凌晨突发心脏病,紧急住院治疗并随即做了心脏支架手术,住院9天后才出院,导致往返海口的行程只能取消。在其住院期间,其家属曾多次与南航因退票事宜进行沟通,并按南航要求提供了相关就诊材料,但南航又提出因缺少挂号收据而拒绝全额退票,需扣除部分费用。王先生夫妇对此不满,于是致电12345热线投诉。

  【分析】本案经市消委会、市局12315指挥中心和市消委会机场分会积极沟通协调,南航最终同意全额退款。王先生夫妇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特意寄来感谢信表达谢意。事情虽然得到圆满解决,但我们仍然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一些分析,从理论上明确本案处理的依据及其正当性。

  首先,本案王先生登机前突发心脏病在理论上属于情势变更。有人认为,本案王先生突发心脏病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关系中,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本案中,王先生突发心脏病,属于“需接受治疗,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但并非没有康复的可能性。所以该疾病虽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但并非“不能克服”,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所指的不可抗力。

  本案的情形属于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又称情事变更,该理论认为,每个合同在依法成立时都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本案王先生夫妇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搭乘飞机前往目的地,且已经履行了支付机票费用的义务。订立合同的前提是王先生夫妇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飞机,而订立合同时这种前提是存在的。合同成立后,王先生突发心脏病需要紧急接受治疗,无法按合同约定搭乘飞机,也就是合同订立的前提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不能预见的,属于因情势变更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次,王先生夫妇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解除合同符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客观情况发生事先不可预见的变化,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显失公平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是对情势剧变的救济,是防止因发生情势变化仍机械地严格履行合同给当事人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本案中,王先生突发心脏病,短时间内难以康复,无法搭乘飞机,继续履行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王先生及需要对其照顾陪伴的王夫人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这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也是支持的,其第二十四条规定:“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得收取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再次,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而请求解除合同的,虽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方当事人如因此遭受损失的,请求解除的一方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但是,对于本案而言,由于王先生夫妇与航空公司是消费关系,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王先生夫妇可以要求全额退款而无需补偿航空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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