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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解除权 他却寄出解除协议告知书
2016-04-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发生租赁纠纷,租赁人单方寄出了一份解除租赁协议告知书,起诉至法院称租赁款已经一次性付清,要求出租方退还剩余的租金。但法院审理查明后,反而判决租赁人违约。这是怎么回事?近日,响水法院审结此案。

  镜头回放:

  对于租赁纠纷各执一词

  王某诉称,2013年10月1日,他租赁被告某公司三栋厂房,第一年的租金为每栋6万元,合计18万元,此款在2013年10月1日签订协议时付清。同年11月初开始生产,次年1月9日,某公司殴打原告工人致工厂停工,导致数十万元的损失。

  对此,王某于2014年4月2日向某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告知书,声明如不同意解除合同,可在签收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视为协议解除。某公司在2014年4月7日签收告知书后未提起诉讼,应当视为同意解除租赁协议。所以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租金83835.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公司辩称,租金一共18万,但原告王某只给付12.4万元;打人是因为其他事情,且不影响原告经营生产;因为被告未同意解除协议,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寄送的解除协议告知书不能解除租赁协议。

  观点交锋:

  到底是哪一方违约了?

  某公司诉称,依据租赁协议,王某尚有5.6万元未付,且未经同意,于2014年7月25日单方搬出承租场地,违背某公司出租财产的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王某应当付清第一年的尚欠租金5.6万元,并承担违约金7万元。

  王某辩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公司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当视为已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合同解除后,某公司应当退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的剩余租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某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租金为第一年每栋60000元。双方同时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签订协议时付清,乙方如不能按期交付租金,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整,逾期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反悔,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等内容。某公司于签订协议当日将三栋厂房交付王某生产,王某三次共付租金12.4万元。2014年4月2日,王某以挂号信方式向某公司发出解除协议告知书。同年7月25日,王某将工厂搬离承租厂房。同年9月底,上述厂房被某公司出租他人使用。

  一锤定音:

  合同已明确约定了解除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租赁协议的解除问题,双方在该协议“违约责任”第一条中明确约定:乙方如不能按期交付租金,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整,逾期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据此可以看出,该约定仅赋予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王某不享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其于2014年4月2日发出的解除合同告知书因没有合同或者法律上的依据,该告知书对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双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租赁协议。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未能依照约定履行首年租金的给付义务,对某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尚欠租金5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某要求某公司返还租金83835.75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王某未按时、足额履行租金给付义务,违反了租赁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依据租赁合同的履行及当事人的违约情况,考虑到预期利益的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王负担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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