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解除合同 > 正文
签购房合同后双方不得无故毁约
2016-04-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今年1月,我和侯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20万元,违约金为房价的20%,我先支付定金15万元,3月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给付购房总价款。随后房价上涨,侯某一直拖延过户,并以退还我定金和要求承担违约金为由与我解除合同。请问:我能否拒收侯某退还的定金和支付的违约金,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读者陶然

  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雁群解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没有欺诈胁迫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也没有其他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存在,都应依法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只有达到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即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才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若您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且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是不可以随意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

  若卖方在无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恶意迟延合同履行,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您有权拒收侯某退还的定金和支付的违约金,要求其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若遭拒绝,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