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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 双方可随时解除
2016-04-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2011年,高某与杨某口头约定,将其所有的两间门面房,以每间年租金7200元的价格交付给杨某使用。杨某缴纳房屋租金至2015年2月,之后的房屋租金拖欠至今。故高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杨某立即腾退房屋;给付截止到2015年7月2日的租金;并给付自2015年7月3日起至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杨某认为,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上年租金。对于2015年的租金,其应在2015年年底前给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所以不同意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高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租赁期限各自的陈述又相互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所以应认定是不定期租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所以对高某想要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但对杨某腾退房屋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杨某除应给付高某所欠租金外,还应给付至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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