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合同 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2016-04-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林先生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的年限自劳动者用工之日起计算。但我们公司的相关人员错误理解《劳动法》里的规定,认为对我们员工的赔偿金计算年限与补偿金一样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我们该如何维权?
【解答】
林先生,您好。您看法律条文非常细致,这一点值得我们学习。《劳动合同法》最后一部分规定,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该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这一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的规定仅适用第46条,46条全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并不包括在该条情形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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