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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约合同的解除
2016-04-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原告A与被告B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原告配合被告B的经营管理活动,为被告B提供一切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条件;被告按期支付原告租赁收益,因原告原因造成的物业损坏或灭失,被告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若被告认为实际情形已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按期支付租金,后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原告A多次到被告店里打砸致使被告无法经营,被告认为实际情形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认为没有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定和约定条件不同意解除。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提供房屋,为被告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被告按期支付租金,在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后,原告A多次到被告店里打砸造成被告无法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在合同实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拥有合同解除权,被告这一权利来源于合同约定,被告的违约行为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违约行为是否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在违约的情况下是否还拥有合同规定的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若被告认为实际情形已致使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有权解除本合同。根据合同这一约定,被告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解除合同。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当事人可以是合同任何一方,无论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本案中被告逾期支付租赁收益,其行为已经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告即使是违约方也有权解除合同,至于解除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

  综上,在本案中,被告有权解除合同。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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