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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
2016-04-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非常重要,员工要懂得维权,接下来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发布。根据规定,在医疗期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为保证劳动合同方面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市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作出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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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徐某与济南某商贸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徐某向公司提出去年没有休过带薪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额外工资3400元,被公司拒绝。公司称,是徐某自己去年从未提出享受年休假申请,主动放弃了自己年休假的权利。徐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去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4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法定义务。即使职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要免除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额外工资,必须证明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职工不休年休假是职工本人原因造成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同时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徐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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