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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未按约定提供配套家电 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016-04-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房价一路飞涨,对于一些在大城市打工的漂泊一族来说,租房、拼房成为更为实际的选择。但如何在租房浪潮中淘到心仪的房子,要注意的事情还真不少。据虎丘法院统计,2014年该院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15件,2015年受理156件,而2016年光前两个月就受理了27件,上升趋势明显。

  租房前要确定房东是“真身”

  不然房租押金全没了

  前不久,小周租了孙某的一处房子,但当小周要求查看孙某的房产证时,孙某却称房屋是他父亲购置的,因此两证都留在老家了,只能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小周保管。信以为真的小周和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并按约缴纳了3个月的租金和押金共计9600元。

  可就在小周搬入“新家”15天后,一位自称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李先生前来收取房租,此时,小周才搞明白孙某根本不是房东。在向孙某索要租金和押金无果的情况下,小周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帮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某既非房屋所有权人,也未征得李先生的同意,擅自转租并收取小周租金及押金9600元,导致小周仅居住15天就被迫搬离,理应退款。除去小周的实际居住天数,孙某当退还小周房屋押金及租金8400元。

  法官提醒:租房子时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

  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如若没有上述两种关系,极为有可能是骗局。

  未按约定提供配套家电

  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范某和陆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该房提供洗衣机、电视机、热水器等家电设施,范某当即缴纳了三个月房费6600元及押金2200元。

  但当范某入住后,陆某却迟迟未添置生活配套电器,导致范某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经过半个多月的催促,陆某安装了洗衣机和电磁炉,但是其他说好的电器还是没有提供。无奈之下,范某要求退租、解除合同,双方经过协商,陆某同意支付给范某6000元,但没过多久陆某却称范某违约,只愿意支付给范某2000元,范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明确约定房屋出租人应提供洗衣机、液晶电视等家电作为配套设施,但被告仅配置了洗衣机,该行为构成违约。后双方约定范某搬离,陆某支付给范某6000元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故判决被告陆某返还给原告范某6000元。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如若合同中明确规定提供配套家电,出租方应按约履行,不然就是违约,承租方有权要求退租。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签订合同之前,租房人一定要实地考察,看所租房屋是否如合同中描述的那样,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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