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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扣发工资
2016-04-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薛某2014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薛某找到了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遂立刻口头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辞职。在未得到任何答复前,薛某就不再上班。公司负责人非常恼火,命令公司财务部门扣发薛某最后一个月工资,以示惩罚。请问,公司能扣发薛某最后一个月工资吗?

  法律专家回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未遵守此规定,确实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辞职前已经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产生违约赔偿责任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期约定;二是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且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薛某的不辞而别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因此,公司不能扣发薛某最后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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