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公告称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2016-05-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王某与其所在的建设公司发生矛盾后,一直未到岗上班。建设公司也未支付王某工资,为主张工资待遇,王某将建设公司诉至法院,然而在庭审中,建设公司却拿出了一份报纸,称公司已经通过刊登公告的形式向王某公告送达解除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建设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之前,其公司并未通过其他方式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建设公司可以先采取直接联系劳动者协商解除事宜、或者向王某确认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建设公司并未穷尽送达程序的前提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存在送达程序瑕疵。
据此,法院判决建设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建设公司应按照王某的工资待遇支付其工资。
■以案释法
穷尽送达程序后才可公告送达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涉及到送达问题,在无法直接送达劳动者的情况下,是否采取合理的送达程序,往往关乎着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法。
海淀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打电话、发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用人单位并未采取上述送达方式情况下,直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法院认定建设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存在程序瑕疵,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实体合法,如果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同样可以认定违法解除。”法官说,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由于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解聘劳动者存在随意性,由此将导致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应恪守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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