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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恢复须得单位同意
2016-06-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例】因为想离职另谋高就,肖女士于2016年1月初,主动向公司提交了将在一个月后辞职。鉴于肖女士是业务骨干,公司起初曾极力挽留,但见肖女士去意已决且恰恰有相关人才前来应聘,最终还是欣然同意。不料,不但新的单位没有招录肖女士,肖女士甚至通过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一个多月。为了使自己日后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工资收入及各项待遇有所保障,肖女士赶忙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被公司一口回绝。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即女工怀孕后,单位虽无解聘权,但女工却有辞职权。女工一旦请辞,只有单位同意才能恢复。本案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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