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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恢复
2016-06-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例】虽然在公司工作了半年,但由于种种原因,邱女士却一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甚至在公司将其送往专门机构进行培训之后,也仍然差错不断。无奈之下,公司选择了额外支付给邱女士一个月工资,解除与其尚有一年半到期的劳动合同。邱女士自觉理亏,也只好同意。谁知,半个月后,邱女士便出现了严重的妊娠反应,而经医院检查,其已经怀孕两个月。于是,邱女士找到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坚决拒绝。

  【点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也同样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前一规定对于孕期女工当属例外。正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邱女士已经怀孕,决定了公司应当恢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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