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解除合同 > 正文
解除劳动合同,谁承担举证责任?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入职、辞职及解除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2010年7月,张某到某公司工作,2013年11月他向该公司口头提出离职申请。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向该公司主张经济补偿,但是该公司认为,张某系主动辞职,故不享有经济补偿金。而张某主张,离职的原因是公司以裁员为由将其辞退,所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本案中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入职、辞职及解除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主张张某因个人原因口头提出辞职申请,故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则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反之,张某主张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应提交证据材料,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然,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均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意继续存续劳动关系,一般视为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一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该公司应根据张某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