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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补偿数额偏低属无效
2017-02-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就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反悔。

  具体案情:

  林某是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的设计师,2010年公司成立后,她是入职的第一批员工。经过三年的经营,公司效益不好,股东之间发生很大分歧,从去年5月起开始陆续裁员。

  公司王经理找到林某:“咱单位一直赔钱你是知道的,现在股东不想再往里投资,准备把业务转到其他方面。你是做网站设计的,公司的新项目没有这方面的岗位,所以公司想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希望你能理解。”林某听说公司打算转行,早有心理准备:“我能理解。”

  看对方如此痛快,王经理又说:“你月薪是5000元,最近一年多没工作大家都闲着,公司也不扣钱了,按全额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然后再发5000元给你作补偿。”随后拿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面写道:“公司依法向林某结清工资及经济补偿2万元,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当即签了字,到财务领完钱后就离开了单位。

  不久,她听说公司给自己的经济补偿并不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于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要求电子商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差额。经过调解,林某获得了1万元补偿款。

  分析:

  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与员工通常都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从法律上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协议已成立,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签订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就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反悔。

  员工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后能否反悔,关键要看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林某在公司工作了3年,单位应向其支付3个月工资即1.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所称 “公司依法向林某结清工资及经济补偿2万元”,在减掉应该支付的拖欠工资1.5万元后,单位实际只给了一个月工资5000元的补偿。

  依据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同时,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所以,林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维权,其要求自然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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