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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立法要带动就业困难人员创业
2009-04-0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3月30日,《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我区将立法带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与创业梦想。


  条例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在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事项。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应加强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提高毕业生的创业和就业能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开发公益性岗位,其中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和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等。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专项援助制度,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就业困难人员较为集中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保证用人单位执行工资制度,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对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单位,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创业发展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追回有关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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