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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出台新办法 缴清费用次月起发养老补贴
2009-07-1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x 陕西省政府出台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缴费可每月领取生活费办法后,7月13日记者就审核认定、收缴发放、资金管理等有关具体情况前往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解。

  省政府规定,对缴清费用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月发给每人每月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中超龄人员),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的情况,应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市、县政府可书面委托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缴个人需缴纳的费用及按规定发放相关待遇,并对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给予支持。经认定的超龄人员,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费用,并从缴清费用次月起社会化发放养老补贴。个人所缴费用发放剩余部分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省政府要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使未参保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准确理解政策并办理相关手续。

  各市对上述人员缴纳费用和发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费用及省、市、县承担的养老补贴资金全部进入市级财政专户。各市收缴费用不能保障发放时,市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其余50%资金。省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将发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正常发放。

  7月13日,领到养老补贴存折的原街办工厂退休职工送锦旗感谢太乙路街办为“群众之家”。当日,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办及时采取措施,为484名原长征电器厂、延河缝纫机厂等单位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年龄人员办理养老补贴,使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每月可领到480元养老补贴。图为街办工作人员为老人发放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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