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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以过节费冲抵加班工资
2009-10-0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随着国庆长假的结束,加班工资又成为许多职工关心的话题。昨日,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在今年这个特殊的国庆长假里,如果8天都在加班,3倍加班工资就可以拿4天,比以往国庆加班多拿1天3倍工资。

  据介绍,在8天长假中,有4天为法定节假日,即10月1日、2日、3日、6日,10月3日中秋节调至6日,其余4天为公休日调休。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此外,针对一些单位以“过节费”或月饼、水果等实物来冲抵加班费的现象,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过节费”或实物是带有福利性质的,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因此,“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用“过节费”来代替加班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节日期间加班而没有领取加班费,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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