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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报酬
2010-04-15作者:未知来源:济南日报

  近日,我省出台了《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旨在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水平。这对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很高的指导价值。

  签订劳动合同有三个时限

  《指南》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有三个时限,即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终止劳动关系当日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报酬

  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或明确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报酬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如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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