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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市5400名在校大学生参加医保
2010-04-16作者:未知来源:锦州晚报

  日前,记者从锦州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申报审核科了解到,到目前为止,锦州市约有5400名在校大学生登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0万元,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为3万元,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年为7万元。

  2009年6月底,锦州市启动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保中心相关部门安排专职人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据了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政府按40元标准予以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即部属院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负责给予补助,省属院校大学生由省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市属院校大学生由市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同时,省财政对市属院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另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学校认定后,从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给予补助。参保后办理休学、退学手续的大学生,在参保时限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大学生延期毕业,应补缴延期学年的医疗保险费;不缴费的,延期学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出院后,由高校携其医疗保险证、IC卡、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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