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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职工有尊严地劳动
2010-08-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侧记

  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8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一地方性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障职工“有尊严”劳动。

  一些用人单位曾担心,集体合同条例会不会对劳动者一方过于倾斜,而忽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指出,如果法律的天平不能保持平衡,受伤的不仅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利益最终也会受损。草案修改稿以维护双方权益为出发点,力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行“双保护”。

  对协商代表来说,参加集体协商必然会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这一期间工资、福利如何保障,关系切身利益。而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如不先告知用人单位,有可能影响生产经营秩序。为此,草案修改稿一方面明确“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扣发、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另一方面要求,协商代表遇到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情形,负有对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草案修改稿规范了工会、企业、劳动行政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三方机制有效运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地方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监督管理之责;企业方面代表应当积极引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

  工会应当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充分发挥作用,草案修改稿明确要求,在集体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妨碍工会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用人单位违法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分化改组非常频繁。草案修改稿明确,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并、分立、重组后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重新订立集体合同。草案修改稿还明确,集体合同应当包括有关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细化规定切实保护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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