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商立法,不应继续观望
2010-08-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8月17日至18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率调研组一行,到中山市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后续监督工作调研。涉及劳资关系的部门向调研组呼吁,希望全国人大尽快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立法(据8月19日《中山日报》)。
网友罗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立法,依然处于犹豫和观望的立法状态。
在强大的资方面前,普通劳动者缺乏基本的议价权,最低工资标准要么成为标准工资,要么成为最高工资标准。因此,在工资议价权上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工资条例》,被广大职工寄予厚望。坐在谈判桌前,为自己的劳动所得及权益与资方唇枪舌剑,在博弈中,老板与企业员工达成工资协议——这正是工资协商制度描绘的图景。可这样的图景对许多普通劳动者而言,太过奢侈。因为在过于依靠人口红利为企业、社会创造财富的经济发展模式中,企业对工资协商显然缺乏动力,除非一方的话语力量发生改变。
劳动者一方权利不具刚性,工资协商就无保障。唯有把职工的工资纳入法制的轨道,加快工资法、集体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配套实施措施的立法步伐,劳动者才可能有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地位,最后协商的结果也才可能真正保障双方利益。在谈判中如何通过企业工会增大员工的话语权,如何摆脱目前企业工会在资金、用人上过于依附企业的现状,这些都需在工资协商制度中全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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