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企业支付17名员工双倍工资
内蒙古赤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近日责令赤峰一银行,因未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试用期超出规定的行为进行改正,支付17名员工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的双倍工资77280元。 据赤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介绍,2010年6月28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四大队到赤峰市一银行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查,17名新录用的员工于2009年11月进入银行。当时,银行方面约定新录用的职工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据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四大队责令该银行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试用期超出规定的行为进行改正,支付17名员工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的双倍工资77280元。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认为,该银行对新录用的职工约定的试用期与所签订的合同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该法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该银行对新录用的职工试用期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银行与新录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签订的是试用期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银行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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