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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2010-09-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期,甘肃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从解决民生制度建设和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政治高度出发,提出了统一的、严格界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断接续、参保缴费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全省社会保障制度。

  省人社厅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两个文件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处理意见:1、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工、计划内长临工、城镇户籍临时工等,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社保关系,补缴其养老保险费;2、1996年1月1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前后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只能从1996年1月1日以后部分,不缴费不算缴费年限;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养老保险的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4、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得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要退回原工作单位按在职职工参保;5、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新的转移办法,在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缴费不足的补齐再转;6、凡需办理关系接续与补缴费的续保人员,均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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