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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伤残补偿不能少
2010-10-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年近六旬的何旭,因工受伤后,虽说单位支付了医疗费用,并按月开了工资,可是却没有给付伤残补偿。单位到底该不该支付这笔钱?何旭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个说法。

  1994年,何旭开始到公司工作。两年后,1996年7月25日,何旭与公司签订了自1996年7月1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架子工。2006年7月13日下午4点多,何旭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架子上坠落地面,当即被公司送往医院抢救。2006年7月19日,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旭为工伤。工伤发生后,公司支付了何旭两次住院的治疗和护理等费用,并按照每月782元给他发放工资,直到何旭2009年3月退休。

  2009年9月25日,何旭自己交纳了260元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于是,何旭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向公司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可公司表示,对于何旭提出的“一次性补偿”一事公司毫不知情。公司说,何旭是公司的正式职工,受伤后公司给予了极大照顾,承担了住院费、护理费等费用,工资也一直照发,直至退休。从另一方面讲,何旭在工作中未系安全带,违反了操作规程,造成工伤其自身也有责任。而且,何旭从伤残鉴定到申请仲裁间隔也就3个月,期间何旭本人根本未到公司提过补偿问题。

  对于公司的不知情,何旭的解释是,已经将鉴定证明交给公司了,公司迟迟不给答复,自己去了公司几趟也找不到人,这才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何旭是公司职工,在公司工地受伤,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之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何旭九级伤残待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公司支付给何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86.40元,报销工伤伤残鉴定费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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